行政程序法121條與131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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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司四題目:
甲子99年9月至105年2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機關105年3月發現甲不符資格,於105
年4月11號日以行政處分撤銷補助核定,並命甲於函到30日內返還補助費30萬元,甲不服
,認為行政機關只能請求105年4月11日起回溯五年的補助費,甲有理由?

請問,行政機關的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起兩年內為之; 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
求權為5年。

行政程序法121條與131條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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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Agnes2018-01-28
131適用 ,故僅能向甲請求回溯五年間的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1-28
121=「知」為起算點,105.3發現 105.4就vA 很可以啊
Mary avatarMary2018-01-30
131應該是從做成撤銷行政處分時4/11開始起算5年時效,
所以機關應該在110年4/11向人民主張不當得利
Donna avatarDonna2018-02-02
故5年並不是指回溯要回從撤銷以前的5年,所以機關可以
全部要回30萬,甲之主張無理由
Mia avatarMia2018-02-06
而121是從機關確實知悉時起算,且機關在105年4/11知悉,
2年時效是到107年,我覺得這邊爭議性不大,應該是131是
主要討論的地方,剛好期末考有考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8-02-09
返還的範圍要考慮127嗎
Yuri avatarYuri2018-02-12
首先甲不符補助資格,行政機關做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
Connor avatarConnor2018-02-17
118條效力是溯及既往,127條受益人不當得利應返還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8-02-20
沒有幾年的才要返還,全部期間的都要返還,題目中的5年是
Jake avatarJake2018-02-20
混淆判斷,甲的主張無理由。
Susan avatarSusan2018-02-23
121條中的2年是指撤銷權的行使,超過2年不行使撤銷權,
Belly avatarBelly2018-02-24
撤銷權就不能用了,同樣的131條也是,請求權為5年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2-27
這期間都是針對"權",效力期間的算法就是2樓所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