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師書 p1539~1540
行訴法237-1規定:
所稱交通裁決事件是指不服道交條例第8條…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後略
另道交條例第8條規定:
違法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第12~68及92VII、VIII由公路機關處罰,第69~84由警察機關處罰
就以上觀之,應認為無論公路機關處罰或警察機關處罰,皆適用行訴法237-1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規定
然p1540註3卻稱處罰機關為警察機關者,不屬於行訴法237-1之範圍,應向警察機關所屬縣市政府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前後敘述似有矛盾之處,還是小弟哪邊有所誤解,還請板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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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法237-1規定:
所稱交通裁決事件是指不服道交條例第8條…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後略
另道交條例第8條規定:
違法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第12~68及92VII、VIII由公路機關處罰,第69~84由警察機關處罰
就以上觀之,應認為無論公路機關處罰或警察機關處罰,皆適用行訴法237-1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規定
然p1540註3卻稱處罰機關為警察機關者,不屬於行訴法237-1之範圍,應向警察機關所屬縣市政府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前後敘述似有矛盾之處,還是小弟哪邊有所誤解,還請板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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