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翟民總第四堂之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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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安 新年快樂

今天在聽金榜袁翟老師的民總第四堂之二的MP3課程時,

聽到最後2分鐘,老師在解P.145第一題,

最後的結論是丙可以用28條向乙主張權利,

我的疑問是,丙怎麼會是向乙主張28條,而不是向甲主張28?!

只是老師純粹口誤呢?還是真的可以向乙銀行主張28??

我重聽了3次,老師講得很自然啊@@

感覺又完全不是口誤耶>"<



PS.我的進度比較慢,所以目前還卡在前半的課程,
希望有上該堂課的人能幫忙解惑一下,謝謝大家!

補充題目:
甲為某社團法人之董事,某日甲代表該社團向乙銀行貸款新台幣5000萬元,嗣後,甲又因該社團欠缺資金運用,向丙詐財作為該社團之週轉金。清償期屆至,該社團無法償還借款,請問:
(一)乙得否請求甲返還借款?
(二)丙得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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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2-09
不清楚你的題目是什麼,不過從你的敘述看來,乙是銀行
Rae avatarRae2016-02-13
那麼就是法人,第28條本來就是向法人主張。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2-15
這是口誤,是向法人主張28,不是銀行orz。祝新年快
樂 by翟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2-19
老師親自回覆,推!
Susan avatarSusan2016-02-20
是老師本人耶!!新年快樂~~
Susan avatarSusan2016-02-22
wow 是老師耶 新年快樂~~~
Ula avatarUla2016-02-25
推老師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6-02-27
老師好帥
James avatarJames2016-02-28
老師新年快樂~!
Dinah avatarDinah2016-03-04
帥噢~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03-04
哇!是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