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被利用者客體錯誤 - 考試Ina · 2016-03-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甲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乙殺丙,乙誤丁為丙,將丁殺死。 請問甲成立什麼? 乙成立什麼?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Rebecca2016-03-10甲就間接正犯,乙論等價客體錯誤的殺人既遂Skylar DavisLinda2016-03-15但是乙是無責任能力人,所以罪責階就擋掉了Brianna2016-03-17甲是間接正犯,用打擊錯誤解決,所以甲對丁的部分成Leila2016-03-22立過失致死;甲對丙的部分則成立殺人未遂Ursula2016-03-23例題有點不清楚就是,畢竟無責是14歲以下,國中生對於殺人是否無法辨識其違法也是有人爭論Christine2016-03-27因為這牽扯到教唆還是間接正犯,不過考試說理只要清楚有理就好Faithe2016-04-01不過回到題中,不論教唆或間接正犯,被利用人客錯基本上利用人論以打錯Sarah2016-04-06而且對於打錯 還需有預見可能性方得成立過正犯Doris2016-04-10以上見解歡迎討論指正ˊ3ˋBarb Cronin2016-04-15甲 應該是 間接正犯?Ophelia2016-04-15我認為是教唆犯Related Posts有各科分數級距表嗎?普考(天文)vs國營職員(企管)該如何克制想交女友的衝動,專心於課業?函授到期時間讀書計畫(電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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