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即付匯票之時效起算?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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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後從發
見票即付匯票之時效起算點為何?

列出可能的想法
(一)適用22I前段,自到期日起算

適用本條涉及若逾越提示期限提示
到期日判斷的爭議

1甲說
仍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逾越提示期限(66II準45)僅喪失追索權
(若採此說可能會永不時效消滅?)

2乙說
以提示期限末日為到期日
(直接適用67II? 但有印象有書說提示期限僅涉追索權喪失 與到期日無關? 且本條文意
義是否能包括[見票即付]匯票逾期提示?)

(二)類推適用22I見票即付本票之規定
自發票日起算

若採此說, 逾越提示期限提示之到期日判斷爭議 , 縱採前述甲說, 亦不會生時效永不
消滅的情況


想請教各位前輩如何適用才是正確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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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9-04-06
問的是追索權還是付款請求權時效?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4-07
抱歉沒說清楚 是付款請求權時效
Bennie avatarBennie2019-04-07
到期日的目的,是限制執票人不能太早去要錢。時效的目的,
在促使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就見票即付而言。執票人於發票
日後即可行使權利,應類推本票的發票日為起算點為宜。個人
淺見
Tom avatarTom2019-04-10
謝謝c大回答 滿好奇這問題是已經有定見 還是算是爭議?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9-04-12
65、66要配合69一起看,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的意義在於發生付
款人應付款的法律效果。從付款的法條邏輯上來看,69規定到
期日或其後兩日內付款,但若無到期日,無法直接適用69,於
Joe avatarJoe2019-04-13
是24告訴你視為見票即付,然後66跟你說就用提示日當到期日
來處理。於是發生提示日。
67II是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和見票即付之匯票時不同東西
Mason avatarMason2019-04-15
推C大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