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法165:"或使用.."的主體是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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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規範的主體並非涉及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而其朋友乙幫忙偽造對甲有利的證據,則乙就該當前段所規範的行為。

但是後段:"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是甚麼情況呢?

若用上面的例子來看,規範的主體(使用者)是甲?還是乙?

而所謂的"使用"是只限定在訴訟程序上嗎?或是有其他可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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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10-14
行為人不會是此條處罰對象
因為國家不能期待人民不掩蓋自己犯罪的事蹟畢竟掩蓋自己所
為的壞事是人類的天性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10-16
實務上不會處罰被告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理論如樓上
所言,他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才會
成立,例如乙為證明被告不在場,將丙把乙提供的在犯罪地
以外地點相片P上被告臉的相片給警察。又或是乙自己P圖
提供給警察(使用的高度行為將變造的低度行為吸收)
Madame avatarMadame2020-10-18
我是認為可能同刑第216條行使的概念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10-20
都是指非行為人以外之人啊
不然規範不處罰行為人 又幹嘛要將行為人納入規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