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下班前出車禍送急診,當晚即返家休養
3/30請假一天(該請病假還是工傷假?
4/1複診,醫生開宜休養七天
4/5複診,4/8早上複診下午正常上班
請問工傷假該從那天開始算起?
工傷假也就是老闆給付薪資標準是不能扣還是半薪呢?
另外勞保有其它給付嗎?謝謝~
已更新項目:
因為我是會計,也是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
只能自己求門找理賠…
當時沒有寫之後可以補嗎?
3/30請假一天(該請病假還是工傷假?
4/1複診,醫生開宜休養七天
4/5複診,4/8早上複診下午正常上班
請問工傷假該從那天開始算起?
工傷假也就是老闆給付薪資標準是不能扣還是半薪呢?
另外勞保有其它給付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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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是會計,也是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
只能自己求門找理賠…
當時沒有寫之後可以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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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您自云3/29下班前出車禍。請問有跟主管或雇主報告,並由公司工廠開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看診或住院呢?
如果公司工廠不願開立上述申請書表者,版大可逕向勞保局申請。申請程序詳情,請參考【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簡介】
如果公司工廠(或勞保局)有認定您遭遇的這起車禍,是職業傷害的話,則您因為此一事故看診或休養,當然可以申請公傷假。
您問「公傷假從哪天開始算起?」原則上,當然從您受傷送醫診治時就開始起算。其後,您有診治、複診、休養的醫囑,建議都影印保留起來,一份請公傷假用,一份當作證據。
另外,公傷假期間,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其補償費發放標準(同條例第36條):
職業傷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一年仍未能痊癒,其職業傷病補償費得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50%,但以一年為限。
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勞工如因同一�
公傷給的是全薪
勞保住院3天以上,失能,才也錢可以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