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教唆他人滅證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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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有個疑問一直想不通,在此請益
1.甲教唆乙滅甲罪證
乙:§165 甲:╳(期待可能性)

2.甲教唆乙滅乙罪證
乙:╳ 甲:?
通說實務認為正犯構成要件不該當,依限制從屬形式,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黃榮堅老師認為仍有不法,甲仍可成立本罪教唆犯

請問這樣理解對嗎?
感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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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5-03-06
我怎麼記得實務是認為,對於不教唆他人湮滅關於自己
之刑事證據應具有期待可能性?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3-09
1.舉重以明輕 親手不罰 共犯當然 2.以放在t or r 論述
Sandy avatarSandy2015-03-12
1.應該沒甚麼爭議,2.的話刑法大修的立法理由有說明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5-03-13
教唆犯如採共犯獨立性說之立場,實側重於處罰行為人
之惡性,此與現行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之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5-03-15
立場有違。更不符合現代刑法思潮之共犯從屬性思想,
故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性說中之「
限制從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