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有個疑問一直想不通,在此請益
1.甲教唆乙滅甲罪證
乙:§165 甲:╳(期待可能性)
2.甲教唆乙滅乙罪證
乙:╳ 甲:?
通說實務認為正犯構成要件不該當,依限制從屬形式,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黃榮堅老師認為仍有不法,甲仍可成立本罪教唆犯
請問這樣理解對嗎?
感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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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教唆乙滅甲罪證
乙:§165 甲:╳(期待可能性)
2.甲教唆乙滅乙罪證
乙:╳ 甲:?
通說實務認為正犯構成要件不該當,依限制從屬形式,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黃榮堅老師認為仍有不法,甲仍可成立本罪教唆犯
請問這樣理解對嗎?
感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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