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違法比例原則嗎?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釋字第584號(節錄)《解釋要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

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8-03-28
一、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3年9月17日做成釋字第584號,主要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排除曾犯社會治安重大罰刑案件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有關是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指第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