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304條的清況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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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民法304條,

甲欠乙100萬元,
丙用價值100萬元的A地,設定抵押權來擔保甲的債務,
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

請問:此時A地的抵押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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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函授課,

這個例子老師講了兩次,
第一次說A地擔保的是甲乙間的債權,
不是丙乙間的債權,所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後,A地的抵押權消滅。

但第二次卻說,此時為了要保障乙這個債權人,所以A地的抵押權會例外存在。

我倒帶看了四、五次,他舉的都是民法304,

但實在是搞不清楚怎麼分,

求高手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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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6-03-14
原則要消失,因為304的關係例外存在?
Ina avatarIna2016-03-16
第三人承擔甲的債務如果不是丙~A地抵押權會消滅~如果是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6-03-21
丙A地抵押權會存在~
Thomas avatarThomas2016-03-24
樓上正解~~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03-27
你們老師說的就是民法第304條第2項的規定啊~[由第三人就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6-03-28
債務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
Lucy avatarLucy2016-03-31
因債務人之承擔而消滅。]這樣的規定,也就是二樓所說的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04-03
具體內容了。換言之,抵押人丙或抵押人丙以外之人,就甲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4-07
乙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言都屬於是[第三人]。回到304二項
Ursula avatarUrsula2016-04-09
,丙作為第三人提供了土地抵押以擔保甲乙債權債務關係,
Queena avatarQueena2016-04-12
這時候,除了丙本身就甲之債務已為債務承擔之承認外,若
丙以外的第三人去為乙對甲的債務進行債務承擔的話,丙所
Delia avatarDelia2016-04-13
提供擔保而設定的抵押就會因而消滅。
不過在該條項除外的但書規定中,由丙為債務承擔時,則會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4-14
例外地持續存在。
Olive avatarOlive2016-04-14
上面完全誤解法文義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4-17
債權是債權 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吧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4-20
債歸債 ,物歸物 ,抵押權仍然存在 …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04-22
你試想一個狀況 ,假設抵押權會不存在 ,那會發生什麼狀況
…若丙身無分文 ,名下僅有那塊地 ,然後 …丙扛下了甲的
Erin avatarErin2016-04-26
債務 ,這時抵押權不存在 ,於是丙又將該土地贈與他人 ,然
後兩手一攤不還錢啦 ………這時候 ,乙對丙就沒轍啦 。這
樣子是不是就影響了社會的安定 …
Oscar avatarOscar2016-05-01
丙是因為信賴甲而提供A地做抵押,今天如果冒出丁說要
承擔甲的債務,丙的抵押權即消滅,因為他與丁沒有關係
,不需要提供A地擔保。 但今天要承擔債務的人變成丙,
乙也覺得丙有A地作抵押,所以欣然接受由丙承擔,此時
抵押權當然繼續存在,否則會發生脫產行為,不知道這樣
理解對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05-04
法條就由高手來解釋吧 ,我法條弱弱 ,只能用常理辯解 ,
原po說的狀況(抵押權) ,是由三種人訂契約 ,乙權利人,
甲債務人,丙義務人 …今天要變更債務人為丁 ,是需要丁 乙
丙 都同意才行 。會因為變成丁 ,抵押權就消失嗎 ,其實
不一定 ,看他們三人怎麼橋。還是那一句 ,債是債 ,物是
物 …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5-08
就304條來看 ,所講的擔保 ,比較像是保證人的感覺 ,而非
抵押權 。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5-11
發現這題在91的司律也有出現兩種看法,好像還是卡在哪
裡,期待法條高手出現⊙ω⊙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5-15
304二項,這裡應該可以以債信的角度思考?原本基於抵押權
從屬性,債權未消失抵押仍然會在,但是這種第三人抵押,是
因第三人與債務人間的信賴關係才設立,換句話說第三人是就
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作保,但是債務承擔下清償人變人,抵押人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6-05-19
與承擔人間並無如此信賴關係存在下,原則不應要求抵押人
對承擔人的清償能力負責,應該是這樣?
Linda avatarLinda2016-05-22
看了前幾樓的說的我懂了,謝謝
Noah avatarNoah2016-05-24
債權人在承認債權承擔 會考慮到清償能力~最終決定權是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05-27
債權人~
Ula avatarUla2016-05-31
我想你或許可以再聽一次!老師說的抵押權消滅應該是丙
以外的人承擔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6-04
甲的債務而丙未承認的情形。和前面幾位所說的債信有關
,也就是2項的制度目的
Erin avatarErin2016-06-07
抵押權仍存在的情況可能是丙就第三人的債務承擔已為承
認,或是丙自己承擔甲的債務!此時是丙同意用自己的財產
作為第三人信用的擔保(304條2項除書)或是擔保自己對乙
的債務,沒有債信的問題
Kyle avatarKyle2016-06-07
另外 304條2項應該是869條2項抵押權不可分性的特別規定
可以注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