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警察法第六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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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看警察法第6條(保安警察、刑事警察、專業警察之其他規定)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
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
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
揮、監督之。

這邊提到保安警察應受行政首長指揮監督,
但是為何換到施行細則第7條會變兼受呢...?

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 (市)
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
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
  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
  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
  導。

煩請解惑一下 謝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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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13-09-29
一個是執行保安聚眾,另一個是派駐支援勤務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10-01
我的上述答案錯了!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10-03
6是執行職務 7是協助 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