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 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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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老公問ㄉ服務業的一個月+全勤(2000)一共2300098年11月以工讀生進公司99年1月1日轉正職正式員工所以算是99年1月1日到99年的12月9日當天(我想問是不是有預告工資,未滿一年需10日前告知)公司要他明天不用來了(因為公司的私心要以前員工回來)所以他做到99年12月9日公司要他下個月去領錢跟資遣費12月10那天他去寫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寫非自願離職,公司也蓋章但是99年12月18日公司打來要他去領錢12月份他做個9天在扣掉2天的休假等於7天的工資領錢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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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avatarRae2010-12-19
年資新制98.1.2(假定)~99.12.9=1年11個月=1+(11÷12)÷2=0.96個基數(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你的資遣費計算=(舊制0+新制0.96)x(99.7~99.12的平均薪資23,000元)=22,080元預告工資=平均薪資23,000元÷30x20=15,333元(勞基法第十六條)未實現之特休=應按薪資折算日數或時數補償5,367元=月薪23,000元÷30×722,080+15,333+5,367=42,780元;本來你可以拿到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假薪=42,780元因為你99.12.10去公司填寫【離職單】,就變成自己辦辭職的,即不符合非自願離��
Yedda avatarYedda2010-12-22
「試用期」之相關規定乙節,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以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至於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即86/06/12)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