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會的觀念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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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在創設合併中,

當新設公司是採發行權益證券方式完成合併時,

必須就參與合併之消滅公司中,

辨認出一家公司為收購者,

而不是以該新設公司為收購者?


2.為什麼對於非屬「現存之所有權益且當公司清算時,

其持有者將依比例享有被收購者之淨資產」之非控制權益,

IFRS 3不允許採用「依比例所享有之被收購者可辨認淨資產」衡量?


高會新手在這裡拜託各位版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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