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3 初等 一般法大38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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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關於法大第38題

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民法: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那麼答案為什麼不能選(A)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並負擔義務?


考選部答案為(C)胎兒被害致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時,對加害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刑法不是沒有傷胎罪的規定嗎??



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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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1-15
你自己都回答了..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1-18
胎兒有權利沒義務
Ingrid avatarIngrid2014-01-19
是利益 不含義務; 權利 才會有相之對應的義務
Sarah avatarSarah2014-01-22
損害賠償是民法 跟刑法沒有關係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1-24
但是胎兒要等到生出來才會知道有沒有損傷啊
Liam avatarLiam2014-01-26
在胎兒的時候就請求覺得不是很合理><
Liam avatarLiam2014-01-28
不一定要生出來才知道胎兒的狀況吧 一堆儀器能測~
Carol avatarCarol2014-01-30
胎兒能負擔義務嗎?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2-03
胎兒為身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