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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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代po

各位會計先進好,不才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依據證交法26-3條第三項裏頭提及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關係的計算請問是如何計算的?

假若今天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甲和乙為配偶,丙和丁是配偶,這樣代表有超過半數嗎?

謝謝大家!祝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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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Andrew2018-08-13
立法精神是不能超過半數是關係人 剩下的請自己思考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8-08-16
應該沒有,要以其中一個人為判斷基準,如由甲判斷,只
有占7席中的2席,所以沒違法
Andy avatarAndy2018-08-20
no
Elma avatarElma2018-08-21
7的半數是3.5,過半數就是4,所以要有4席不具配偶二等
親關係,然而僅有3席不具關係,依據同條之規定,不符規
定中得票最低的人解任之,所以甲乙丙丁中得票數最低的人
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