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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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43-1第三項有規定強制公開收購

依公開收購辦法的規定

所謂強制公開收購的要件是預定在五十日內取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份


那假設今天某甲為了規避強制公開收購

他可以用刻意拉長期間(例如預定在51日內取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來規避嗎?(而且又要怎麼證明行為人是預定在幾天內要取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其實我是看到台大法研今年商事法的題目問的啦

不過我有點忘記題目確切是出了什麼

看看有沒有人今年有去考的可以補充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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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Agatha2015-03-27
就是看他公開說明書上寫的公開收購期間訂幾日,預計
收購多少股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