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證交法Ꜳ2-2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有規定轉讓數量的限制嗎?因為法條
上好像只有第二款有明文規定@@?
另想請問第一款這樣理解正確嗎
1.轉非特定人=>申報生效日後一個月內=>無數量限制
2.轉公開市場(集中或店頭)=>申報生效日起三日後一個月內=>有數量限制
3.轉特定人=>申報生效日起三日內=>無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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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像只有第二款有明文規定@@?
另想請問第一款這樣理解正確嗎
1.轉非特定人=>申報生效日後一個月內=>無數量限制
2.轉公開市場(集中或店頭)=>申報生效日起三日後一個月內=>有數量限制
3.轉特定人=>申報生效日起三日內=>無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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