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財政學志光鄭漢下冊p239
舊觀點認為土地之供給固定,因此土地供給彈性為零,故對地主課財產稅無法轉嫁,且隨著所得增加,地租收入占所得之比例亦隨之增加,故對土地課財產稅具有累進性。
我的問題是: 地租收入占所得之比例,數學式(地租收入/所得)*t=AT來看的話,分母所得增加,應該整個比例下降,進而使AT也是下降,所以該是對土地課財產稅具有累退性?
請問觀念哪裡有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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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觀點認為土地之供給固定,因此土地供給彈性為零,故對地主課財產稅無法轉嫁,且隨著所得增加,地租收入占所得之比例亦隨之增加,故對土地課財產稅具有累進性。
我的問題是: 地租收入占所得之比例,數學式(地租收入/所得)*t=AT來看的話,分母所得增加,應該整個比例下降,進而使AT也是下降,所以該是對土地課財產稅具有累退性?
請問觀念哪裡有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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