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的法律問題~超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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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人~我在94年訂車,98年2月7日已全數繳清,也確定有致電國都總公司的會計部確認繳清事宜,經過國都豐田會計部回電後,確認已全數繳清並告知我必須攜帶印章和身分證到公司拿清償證明。因為工作真的沒辦法,也曾請對方郵寄方式,但是對方堅稱一定要本人,才會延宕到遺忘有這件事情。這一點在99年的調解庭,財會部也當庭確定我有清償無誤,但是國都豐田的法定代理人陳明朗卻不予理會,堅持要我們給付不屬於我的車的欠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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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a avatarLeila2011-03-05
首先,您必須知道,訴訟是憲法給予的權利,所以任何人可以窮盡訴訟途徑,而不可被剝奪。換言之,您必須忍受對方對您提告。但您有三項權利可以主張,一是對方必須在您的住所地管轄法院提告,二是同一案件之前已經審理過,請受理法院駁回對方起訴,三是對方主張的事實關係、法律關係都不存在。根據第一段所寫,已經將事實發生經過,簡要說明清楚,且從該件事情,您可以充分準備人證物證,證明就那筆買賣您已經付清訂車款項。而因為您
Jacky avatarJacky2011-03-06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有相關問題都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