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不可分,單一案件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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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這就判決的文字遊戲

: 最高院96台非字第44號判決

分以下兩種情形

: 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抑為應併罰之
: 數罪,檢察官如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有所主張並記載,固可供法
: 院之參考,如無主張並明確記載,即應由法院依起訴書記載之事
: 實審認判斷;又依起訴書記載內容判斷,認檢察官起訴之數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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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上一罪關係,審理結果,認一部有罪,他部無罪,其無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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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該無罪部分既已於
: 判決理由內說明,即應認已為實體上判決,


在這種情形,下級審法院發現已經起訴的數罪間有一罪關係



若以裁判上一罪起訴
: ,法院就一部為無罪之諭知確定,他部即與該諭知無罪部分無裁
: 判上一罪關係,仍應予以審判,此在檢察官以數罪起訴,僅就其
: 中一罪為審理判決之情形亦同,若法院就該他部漏未審判,僅生
: 補充判決之問題,而非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自不得對該部
: 分提起非常上訴。

而在這種情形,判決壓跟沒提到下級審法院對於受判決一部和未受判決一
部的認定
只提到對其中一部下了無罪,那沒被判到的部分,最高接著說因為無罪緣
故就被斷開而須補拚

原PO說是漏未判決,可是判決跟本沒提到法院認定兩者是一罪關係

最高判決很巧妙的用時間先後來處理,而沒有提及下級審怎麼認定
為什麼?
我猜是不想放過一個持有大量搖頭丸的被告
用補判處理,才能達到這目的.用漏未判決,不利益不及於被告

也因為這樣,最高這裡才提了兩個看似風馬牛不相關的情形
實則第一種情形,下級審認兩部為一罪,
第二種情形,不知道下級審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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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avatarEmma2014-02-15
謝謝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