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6/12/09/cross-border-electricity-supplier-taiwa
n-sales-tax/
目前臉書及google在台灣不是本來就有分公司成立嗎,那這樣有銷售行為就已符合營業人
定義,若有銷售行為不就即須根據買受人開立二聯或三聯式開票嗎?同時,也需要每年五
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啊!
所以我們的立委舉臉書及google為例子是不是有點怪怪的,還是我才疏學淺,遺漏了什麼
重要觀念呢?
還有,就我目前在網路查得資訊,廣告代理商說什麼臉書在台灣並未成立公司所以銷售予
台灣買受人時不用開立發票,所以要付廣告代理商服務費委由他們幫忙處理可作為進項扣
抵之用的發票,否則直接以一般收據作為公司自己的費用申報時,會被國稅局要求補20%
的扣繳稅額。這在台灣臉書分公司成立前可以這樣解釋,但台灣臉書分公司早已成立兩年
多,難道是廣告代理商在危言聳聽?
感謝及歡迎有實務經驗或想法的人一起討論QQ
--
n-sales-tax/
目前臉書及google在台灣不是本來就有分公司成立嗎,那這樣有銷售行為就已符合營業人
定義,若有銷售行為不就即須根據買受人開立二聯或三聯式開票嗎?同時,也需要每年五
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啊!
所以我們的立委舉臉書及google為例子是不是有點怪怪的,還是我才疏學淺,遺漏了什麼
重要觀念呢?
還有,就我目前在網路查得資訊,廣告代理商說什麼臉書在台灣並未成立公司所以銷售予
台灣買受人時不用開立發票,所以要付廣告代理商服務費委由他們幫忙處理可作為進項扣
抵之用的發票,否則直接以一般收據作為公司自己的費用申報時,會被國稅局要求補20%
的扣繳稅額。這在台灣臉書分公司成立前可以這樣解釋,但台灣臉書分公司早已成立兩年
多,難道是廣告代理商在危言聳聽?
感謝及歡迎有實務經驗或想法的人一起討論QQ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