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6條 條文如下
1116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
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請問上面的家屬、家長所指為何?
---
另問 刑法 律師、司法官考試,
以黃榮堅教授的見解為主 會不會死得很慘?
--
1116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
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請問上面的家屬、家長所指為何?
---
另問 刑法 律師、司法官考試,
以黃榮堅教授的見解為主 會不會死得很慘?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