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這樣的薪資是否有違反勞基法?7月份時,在某家公司上班,但後來因環境與工作內容關係而決定不做;後來拿到了那家公司給的薪資,覺得有點奇怪而上來發問到職日7/3(原為7/2上班,因要帶我的同事請假,所以改為7/3)離職日7/13,共做了9天薪資條上面寫本薪:6500交通津貼:355應領:6855(勞健保另扣)6855/9=761.666761.666/8=95.208這樣算來時薪比勞基法規定的還低,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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