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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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這樣的薪資是否有違反勞基法?7月份時,在某家公司上班,但後來因環境與工作內容關係而決定不做;後來拿到了那家公司給的薪資,覺得有點奇怪而上來發問到職日7/3(原為7/2上班,因要帶我的同事請假,所以改為7/3)離職日7/13,共做了9天薪資條上面寫本薪:6500交通津貼:355應領:6855(勞健保另扣)6855/9=761.666761.666/8=95.208這樣算來時薪比勞基法規定的還低,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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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2-08-22
應徵工作面談時,勞雇雙方談些什麼?連最基本的事項都沒說清楚、講明白如果當初約定是以時薪計算工資,實領時薪95元,就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時薪103元規定如果當初約定是以月薪計算工資,實領新資先換算為基準ㄖ薪630元〈6500元除以11ㄖ=591元,例假ㄖ仍有薪資+355元除以9ㄖ=39元,交通津貼按實際到工ㄖ數發給〉,再換算為月薪時為18900元〈630元X30ㄖ〉,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不得低於18780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