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計程車這樣竊盜罪到底告不告的成? - 工作Rachel · 2010-03-1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的爸爸因最近經濟不景氣,工作苦無收入,而去兼差跑計程車,有一次載到一位客戶到飯店後,客戶在飯店中竟然發現包包裡的二萬元不見了,轉而懷疑在計程車上被我爸爸偷竊?真是冤枉!而從坐車開始至結束,她曾經短暫離開,但聽我爸爸說他兒子全程都有留在車子上。但她仍然堅持提告,而法院最近也寄傳票來了!這樣真的告的成嗎?會不會太冤枉了。工作計程車All CommentsSelena2010-03-18答: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證據裁判主義之規定,乃揭櫫國際公認之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為修正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之重要指標,法院自應嚴守此一原則,在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法院依法定職權調查所得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之前,自應推定其無罪。若所得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此為上開無罪推定原則之當然闡釋,自不能因犯罪之調查難易不同而有異,其理甚明。無非在確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防止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允宜慎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使無罪推定之基本原則得以貫徹。而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負「指出證明之方法」之義務,此「指出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本件除非告訴人能提出竊盜罪之直接證據證明,且警方有扣案之贓物可憑,尚難遽予告訴人之片面指示,即入人於罪,所以本件檢察官會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2010-03-16 12:29:20 補充:答:樓上訟棍大師所言,確實言而有據,但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係以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始克當之,所 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而言,又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Kama2010-03-19我們不能只憑自已的認定而確定一件事情,沒有證據就不能定罪,如果告訴人皮包本來就沒有那二萬元,可能觸犯了誣告罪。Tom2010-03-17不是被告就一定成罪,所以會有「訴訟程序及相關的偵查」,沒有的事就會還你公道。Kumar2010-03-18如果所有的事證就如你所述,那麼即使對方提告,檢察官也會不起訴。法院(還是地檢署?)傳票已寄來,就如期前往說明,不要逃避。但最好還是委任一位信得過的律師陪同前。Regina2010-03-18沒證據+不認罪=告不成。告訴你爸,千萬別認罪就沒事了,對方絕對沒證據的。Related Posts請問要如何累積信用?辦信用卡??與獨生女交往忍3的忍術表我只有3天時間找工作@@恐怖的憂鬱症女二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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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此為上開無罪推定原則之當然闡釋,自不能因犯罪之調查難易不同而有異,其理甚明。無非在確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防止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允宜慎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使無罪推定之基本原則得以貫徹。而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負「指出證明之方法」之義務,此「指出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本件除非告訴人能提出竊盜罪之直接證據證明,且警方有扣案之贓物可憑,尚難遽予告訴人之片面指示,即入人於罪,所以本件檢察官會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2010-03-16 12:29:20 補充:
答:樓上訟棍大師所言,確實言而有據,但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係以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始克當之,所 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而言,又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
法院(還是地檢署?)傳票已寄來,就如期前往說明,不要逃避。
但最好還是委任一位信得過的律師陪同前。
告訴你爸,千萬別認罪就沒事了,對方絕對沒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