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的情況是這樣:
當初到A公司應徵,錄取後發現母公司除了A之外,另有B公司
我的工作比較特別,需要輪流去A、B兩間子公司上班
而薪水也被拆成為A、B公司兩筆(扣繳憑單也是兩份)
其中A公司給23100元,B則是30000左右(含一筆常態的出差津貼10000掛在B公司)
但公司是用23100去報勞保,也就是最低級距。
我查網路資料,有判例是若只在A公司工作,薪資卻被拆成AB兩筆是違法的
但我的確有在AB兩間子公司工作,不知這樣公司也是違法嗎?
我能否向公司提出「用實際領到的總薪資報勞保」的要求呢?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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