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會計大大
最近遇到一個交易問題,
公司(一般貿易公司)擬向台灣A公司買進物料後委託B公司加工後出售
我所認為的流程應該是
A公司-(進貨發票)-->我公司--運送-->B公司加工(開立加工費發票)-我報關出口
但業務所提出的流程是:
A公司-(進貨發票)-->我公司轉賣--(銷貨發票)-->B公司
B公司加工後售回--(含加工費銷貨發票)-->我公司-->我報關出口
覺得賣給B公司加工後又買回有點奇怪,
今天詢問國稅局說這樣的交易會有關係人交易的問題
(我有點不懂跟關係人有什麼關係......)
但日籍主管說這種交易模式在日本很合理,
因為自己沒有處理過台灣加工的買賣,所以無法反駁。
不知是否有版友有經驗可以提供
怎樣做才是正確流程且符合稅法規定?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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