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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九條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
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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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19條一至四款中的時間是指下列哪種情況
1.本法修正後(92.1.1)到死亡的時間。
e.g : 91.11.1簽訂保險契約,92.2.30死亡,適用第一款未滿三個月。
2.本法修正前訂定保險契約到死亡時間。
e.g : 91.11.1簽訂保險契約,92.1.29死亡,適用第一款未滿三個月。
或是其他時間算法
已經爬過文但依然不明白
希望前輩們不吝賜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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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九條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
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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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修正後(92.1.1)到死亡的時間。
e.g : 91.11.1簽訂保險契約,92.2.30死亡,適用第一款未滿三個月。
2.本法修正前訂定保險契約到死亡時間。
e.g : 91.11.1簽訂保險契約,92.1.29死亡,適用第一款未滿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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