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重罪吸收輕罪 - 考試Freda · 2015-07-2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是重度規定吸收輕度規定、高階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那偽造特種文書而盜用公印者,該論何罪? 偽造公印用來偽印文於特種文書上,應該是典型的伴隨行為, 所以偽造特種文書吸收盜用公印。 但是§218的罪比較重,§212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例外一個是墮胎罪和傷害罪,在墮胎時也會伴隨著傷害,所以傷害被墮胎吸收。 但是§288的罪比較重,§277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請問這樣判斷是對的嗎?? 謝謝大家!! -- 考試All CommentsVictoria2015-07-28其實我也不太懂吸收關係 想請問除了公印 還有其他吸收Dora2015-07-30關係 還有多少重罪吸收輕罪 有人可以列出來嗎?Hedda2015-08-03吸收關係學說上有是否行為要侵害相同法義的爭論Michael2015-08-07吸收關係是實務發展出的非常模糊的競合方法Carol2015-08-12我也不太懂實務是怎麼判斷的 反正它說能吸就能吸囉Michael2015-08-15實務很多連行為複數都用吸收,所以有問題,但就照它講就好。 至於法條競合是什麼關係,不重要,學說也有爭論Charlotte2015-08-16你只要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時寫出法條競合就好Ursula2015-08-20法條競合好像不是重吸輕、而是哪條可以更完整的描述犯罪行為,就用哪條,這是東茂師的說法Valerie2015-08-24實務什麼都吸Related Posts請問行政學老師選擇?請問保成答題速成班自編有機化學筆記(含各版難題整理+送題庫董部長換人,司法官考試還會改革嗎?關於加強記憶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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