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異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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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已經在網路上搜尋跟研究了很久

想確定一下兩者的差異

間接正犯定義: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負完全罪責,被利用者淪為工具本身無法控制其
行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罰,所以在罪責排除。

教唆犯定義: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堅定之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實行犯罪之人(完全責任能力人)有犯意聯絡或是像買兇殺人一樣,使
之產生犯意,兩人在罪責上一樣。

教唆跟間接正犯差異上為:

間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無

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無責。

請問我的想法是對的嗎,有錯煩請各位大大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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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9-04-09
被利用人無法控制其行為?這是利用人直接成立直接正犯
Edwina avatarEdwina2019-04-10
被利用人罪責排除也只適用某些案例而已。建議多翻些
Donna avatarDonna2019-04-12
書。像利用醫生過失不檢查直接開藥而致人於死,這時
被利用人也無法排除罪責。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9-04-14
而你的例子應該是被利用人不殺第三人,則被利用人會
被利用人殺死吧,此時才排除罪責。
Ethan avatarEthan2019-04-14
小弟淺見覺得可以用是否有「優越意思支配地位」來區
分間接正犯跟教唆犯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4-14
間接正犯是「正犯」,教唆犯是共犯,需要從屬於正犯
Harry avatarHarry2019-04-18
題目案例如果有模糊地帶,作答上不管採哪說,都需要
把理由交代清楚
Selena avatarSelena2019-04-20
壕謝kevin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4-21
這本來就常會有灰色地帶。
依照犯罪支配理論,教唆犯跟間接正犯只是在意志支
配上差在影響力的「量差」而已QQ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9-04-26
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有的是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不
一定全部無罪責。 話說學理上還有所謂的正犯後正犯,算
是間接正犯的變體型,利用有故意且有罪責之人。
Iris avatarIris2019-04-29
簡單來說學說上所謂的間接正犯跟教唆犯的區別在於實力支
配犯罪結果的強度,間接正犯依工具說是指被利用人形同工
具一般,最後還是會到正共犯的區分,也就是說為自己還是
為他人犯罪之意思來犯罪作為區分標準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5-02
當然採單一正犯理論就沒差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5-02
好的 先謝謝大家
Jacob avatarJacob2019-05-03
間接正犯的重點在於利用人對被利用人有優越意思支配,
被利用人是否會成立犯罪不是大重點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5-04
補充一點,教唆犯和正犯間不能以「犯意聯絡」敘述,不
然,可能會被認知為觀念錯誤。因為,在刑法中用到犯意
聯絡這個詞語時,都是在論述「共同正犯」的概念。
Yedda avatarYedda2019-05-09
教唆犯是"共犯"的兩種類之一。
間接正犯就是正犯的三種其中之一。
剛好最近在上正犯共犯區分。
主要是,教唆的「支配力」的程度不同,間接正犯又等於強
烈的教唆。
間接正犯具有犯罪支配力,客觀上:具有優越意思支配+被利
用人具「工具性格」
主觀上:故意的認知到「意思支配」和「利用他人實現自己
不法構成要件」+犯罪意圖。
但教唆犯欠缺犯罪支配力,僅是惹起他人犯意,實際上對於
整個犯罪不具優越意思支配,被教唆者是否實行犯罪,仍取
決於其自身決定。
大概區別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