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不實登載的疑問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先進前輩不好意思~小弟又來請教大家問題

還請大家為小弟解惑~感恩!

==================================正文開始====================================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 §214)。

本罪須一經申報或聲明,公務員即有登載義務者始足成立,如該管公務員就事項之登載與
否有「實質審查權」而得加以判斷其真實性,始得加以登載者,則不成立本罪。
(73臺上1710判例參照)

(摘自程怡2016法學大意 刑法3-43頁)

小弟的問題在第二段,如該管公務員就事項之等載與否有「實質審查權」而得加以判斷其
真實性,始得加以登載者,『則不成立本罪?』

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公務員具有實質審查權,仍將不實資訊登載卻不成立本罪』
,不是應該查證訊息正確與否後才決定是否登載嗎?明知道是錯的卻沒有善盡義務將不實
資訊登載,卻不成立本罪?這又是為何呢....?

如果有查證的權力卻無為之,事後查證是公務員本身怠惰疏於查證所導致的不實登載,不
是應該成立本罪嗎?

我也看了1710判例,但仍無法看出所以然...或許小弟的資質努頓...
還請各位先進幫小弟解惑一下,先謝謝大家。

--
Life is not meaningful in itself
the individual must create and discove meaning.

--

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5-07-27
如果公務員還有實質審查權得以自行判斷真實就不成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8-01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又登載於公文書成立的是213
Zanna avatarZanna2015-08-03
舉個實例好了,土地權狀遺失只需要土地所有權人切結遺失
就可以公告三十天後補發,可是公務人員只能憑切結書去認
定,無法審認到底權狀有沒有遺失
Linda avatarLinda2015-08-03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公務員具有實質審權,則行為人(提出的人
)不適用214;反之,若公務員無審查權,而你又提出且明知的
不實資料,才有214的適用。
Wallis avatarWallis2015-08-05
214是處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人,不是公務員,原po的盲點
應該是這個
Erin avatarErin2015-08-10
你打出的法條,第一行已經少了一個字,"使"公務員登載,
214是為了處罰讓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人。若是該公務員對此
項案件有實質審查權,這位讓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人就不成
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