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人報失蹤人口的問題 - 工作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0-05-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問大家
我已經在外工作跟租房子兩年了
但是幾天前跟老爸吵架鬧翻
我把手機關機不理我爸
結果聽我第弟說我爸說已經把我報失蹤人口要讓我工作做不下去= =
請問這是真的嗎?
會不會太扯了...
報失蹤人口威力有這麼大喔
我只是這幾天心情差不接想老爸電話耶...
這個有強制力嗎?
我戶籍是掛我爸那邊沒錯
我弟說警察找到我會把我"請回家"
是真的假的阿
欸害喔...
我姊剛結婚的時候有次跟婆家的吵架
生氣的跑回娘家五天
結果也被惡搞報失蹤人口
聽我姐說被報失蹤人口很麻煩
警察會跑去上班的地方找人
還要辦一堆有的沒的手續恢復身分
請問是真的嗎= =?
我也只是暫時不理我爸而已
氣消了就沒事了阿...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6-01T14:40
別急拉!等妳氣消ㄌ。好好跟你八八道歉就好ㄌ
再者要是你八八真ㄉ去報失蹤人口,你只要帶你ㄉ身分證到你戶籍ㄉ派除所
蕭案就好ㄌ呀!再者失蹤人口是協尋不是通緝,協尋是指當你被警察臨檢ㄉ時候才有用,當你證實是失蹤人口,你只要輕鬆ㄉ跟警察說你有回家,你不知道你被家人報失蹤人口,你會去銷案這樣就好ㄌ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5-29T10:50
糊塗大大說的沒有錯
直接到當地派出所銷案就好
因為我曾經被家人報失蹤人口
半年後回家才銷案==>別學我(我當時是事態嚴重)
PS:我想爸爸是擔心你才會如此的,有時大人的關心就是愛之深,所以請多體諒父母親。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0-05-31T07:55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內政部警政署94年11月30日警署戶字第0940155737號函修正
一、為加強失蹤人口查尋,提升工作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三、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並依本要點查尋作業,不得拒絕或推諉。
四、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在台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
(二)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案件等),先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三)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所容留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並依據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或家屬之報案。如為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報案,並請其檢附聯繫家屬之資料。
五、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之作業如下:
(一)受理報案,應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將失蹤人的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確實載明訪談筆錄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如附表);案件單純者得免製作訪談筆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聯連同訪談筆錄,應即陳送分局(如為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案,逕送戶口單位);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二)受理案件時,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提供失蹤人照片及同意公開查尋等意願,並於筆錄內載明。
(三)立即輸入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如因故無法輸入,應報請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協助(金門縣及連江縣,逕由警察局輸入)。
(四)受理報案完成後,應視需要通報查尋並立即與本署身分不明檔實施比對,再將比對結果列印,併案陳送分局備查。
(五)失蹤人口查尋案件,如涉及刑事,並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六、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失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重大傷病卡所列重大疾病為限)。
(二)有自殺傾向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有其他重大急迫情事,須緊急查尋之案件。
2010-05-29 22:09:01 補充:
七、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如下:
(一)受理人員接受報案後,應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依相關規定報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之通聯紀錄或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
(二)視個案情形,應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或由勤務指揮中心逕行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2010-05-29 22:09:24 補充:
八、尋獲或撤銷失蹤人口案件之作業如下:
(一)辦理撤尋時,應將被尋獲(撤尋)人尋獲經過情形,載明訪談筆錄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聯連同筆錄陳報分局(警察局直屬隊、金門縣、連江縣為警察局),丙聯交失蹤人或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收執。
(二)立即輸入本署「失蹤人口查尋暨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如無法輸入,得通報分局勤務中心協助,完成撤尋。
(三)尋獲失蹤人,如為依法律應保護之個案,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2010-05-29 22:09:58 補充:
(四)尋獲失蹤人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應於筆錄上載明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應於當日內將尋獲失蹤人已被撤銷情形,通知原報案人、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五)被尋獲(撤尋)人如為未成年人,應即通知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帶回,並請其在筆錄內簽章。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不到場,應即洽請該管縣、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
(六)因案通緝之失蹤人,由戶籍地警察分局辦理撤尋,並應將通緝機關、原因及時間等告知家屬後,製作筆錄(報案人或家屬、親屬)撤尋。
2010-05-29 22:10:38 補充:
十一)各警察局、分局應主動於每月十日前上網清查轄區上月份撤尋案件資料,並列印備查。
九、本署每十日應將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及撤尋資料傳送內政部戶政司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警察機關對於戶政事務所之協助查(撤)尋,應配合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各類案件,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通報時,警察機關依通報辦理撤銷查尋。
(二)戶政事務所通知為未成年人,當地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應派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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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教班今年九月份才會去公司所以這幾個月都是無法賺錢很多費用都無法繳交我住在前鎮區星期一到五都要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