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有個繼承的問題,想問大家一下
假設A在民國93年時欠債50萬,A有B女、C子、D女三直系卑親屬,其和老婆已離婚,
並有甲、乙、丙、丁四兄弟姊妹及母戊。
民國94年5月時,A因不慎發生車禍,送醫不治身亡。
其家屬群於A身亡後,於時限內紛紛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而於隔年1月時,C子之女E出生。
假如今天(103年11月1日)債權人追討債務,是否得向未成年的E女請求?
想法:
債權的清償時效是15年,而拋棄繼承時效是半年(?)
假如今天E女或其父母未聲請拋棄繼承,雖然拋棄&限定繼承相關法條已經修正,
但由於事發時的法令有所不同,是否因當時法條的規定,
結果造成未成年的E女需負擔祖父的50萬債務?
煩請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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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個繼承的問題,想問大家一下
假設A在民國93年時欠債50萬,A有B女、C子、D女三直系卑親屬,其和老婆已離婚,
並有甲、乙、丙、丁四兄弟姊妹及母戊。
民國94年5月時,A因不慎發生車禍,送醫不治身亡。
其家屬群於A身亡後,於時限內紛紛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而於隔年1月時,C子之女E出生。
假如今天(103年11月1日)債權人追討債務,是否得向未成年的E女請求?
想法:
債權的清償時效是15年,而拋棄繼承時效是半年(?)
假如今天E女或其父母未聲請拋棄繼承,雖然拋棄&限定繼承相關法條已經修正,
但由於事發時的法令有所不同,是否因當時法條的規定,
結果造成未成年的E女需負擔祖父的50萬債務?
煩請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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