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規定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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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0條第四款之規定是說,因不法原因而未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不法原因損益在雙方時不返還,單方損害在給付者不返還,在利益受領者一方則可以請求返還,請問利益的一方是說遭受脅迫嗎?還是有甚麼別的例子?實在想不通才來問板上各位,請各位幫忙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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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3-12-31
例如有婦之夫A,與小三B訂立包養(違反民72不法)契約
A不得以民179請求B返還他給的錢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1-02
我看不懂你寫的.. 第四款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 常見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1-07
案例即清償賭債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1-10
比如說綁票勒贖就是不法僅於受領人一方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1-14
感謝RANK大我了解!!我的問題就是受領人一方例子有啥?
Susan avatarSusan2014-01-14
清楚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