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第一次發文不太清楚格式 想請問一下民法的內容
關於民法第64條和第26條的規定,假設有一財團法人甲紀念醫院之章程明定其目的為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甲之董事乙、丙、丁,見房市大漲,乃以甲名義向戊購買土地五筆,準
備建大樓出售獲利以擴大基金。試問甲、戊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甲、戊間之買賣契約依民法26條規定不受章程目的之限制,然法院仍的依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依民法64條之規定宣告該買賣契約無效。
我的問題是甲、戊之間的目的應該都不受到章程目的之間,為了保障戊的交易安全不是應
該要有效嗎?還是因為甲的目的是違背了他原本的用途,應而處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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