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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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假設甲受乙之脅迫將A地賣給乙,乙再將A地出售於善意不知情之丙,甲可以依92條第2項之反面對抗第三人可以撤銷,但是759條之一規定是丙得取得所有權。
我的問題是最後丙應該還是適用759條之ㄧ取得所有權吧?而不是適用92條第2項之反面推定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請板上各位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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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14-01-10
對啊,甲可以撤銷,但地還是拿不回來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1-12
92條2項之反面不會讓丙拿到所有權
Lily avatarLily2014-01-14
所以寫申論最後下的結論還是丙取得所有權對吧?
Zora avatarZora2014-01-15
多數學者採善意取得優先適用 結論採此說
Hazel avatarHazel2014-01-16
了解了!感謝兩位大大的幫忙!!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1-16
想想特別法 土地法....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1-20
倒想請教樓上土地法怎樣
Emma avatarEmma2014-01-22
土地法第43條
Zanna avatarZanna2014-01-24
阿就跟759-1一樣講登記公信力阿~還特別法勒
Oscar avatarOscar2014-01-26
以前759-1未增訂,才須引到土43
Zanna avatarZanna2014-01-28
後來民法就有關登記公信力問題為修法~你還再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