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到考銓的保障章節時,有個疑問,
想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在"非自願"
下,長官可將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一"職等"。但如果本人不願意,可不可
以救濟,如何救濟呢?
按照楊易老師的課本,因為會影響日
後陞遷、訓練權益,所以可以提復審
,行政訴訟。
請問是否正確?謝謝。
--
想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在"非自願"
下,長官可將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一"職等"。但如果本人不願意,可不可
以救濟,如何救濟呢?
按照楊易老師的課本,因為會影響日
後陞遷、訓練權益,所以可以提復審
,行政訴訟。
請問是否正確?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