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法兩題見解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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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兩題行政法問題:

(ㄧ)處分被撤銷後,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時效?
1、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五:採「乙說:應自甲機關撤銷
該違法溢發補償費之處分送達乙時起算」
2、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丙說: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
求時起算」

有點搞混該採哪一說為好?

(二)行政契約關係中是否得併用處分?

我看過有的採肯定說,認為要「回歸行政處分容許性權限之討論」,但也有採否定說,認
為原則上不可,但法規允許可。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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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9-05-29
(一)的案子不是同一件吧?
Hazel avatarHazel2019-05-30
第一個問題,第一號應該是說行政機關所為的受益處分被撤
銷,第二個應該是說命當事人(人民)給付金錢之處分被撤
銷(?這樣吧
第二個不太懂你的問題是什麼?
Donna avatarDonna2019-06-04
你從一開始就搞混了 不要混在一起理解
Carol avatarCarol2019-06-04
(二)就理論跟實務 都要寫 取對人民最有利的
選擇的話就是依現行法規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9-06-05
(一)應該是在問請求權的起訴時效吧?
Lucy avatarLucy2019-06-08
*起算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6-09
依102年最高行決議是說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
求時起算,但又沒說什麼時候才算「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
求時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6-12
所以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對此有提出甲乙丙三說
(印象中老師是說最後還是沒結論XD),老師說甲說的起算
條件太嚴苛,丙說他個人認為比較合理
Mason avatarMason2019-06-14
寫題目要採甲乙丙哪一說,看你自己覺得哪個好
Mason avatarMason2019-06-18
http://bit.ly/2YYCiah 這裡可以馬上問
Sandy avatarSandy2019-06-20
謝謝大家的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