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到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但128條卡住了
行政程序法128條第二項但書: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前段: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我卡住的點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要申請,已經限制在三個月內了,為什麼但書又
延長至五年?
還是再指不同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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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8條第二項但書: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前段: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我卡住的點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要申請,已經限制在三個月內了,為什麼但書又
延長至五年?
還是再指不同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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