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戰友好
想請問一下以下兩者的差別
行訴7
在行訴的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其與撤銷訴訟並不存在先後因果
、方法與目的之關係。其請求之財產給付,並不限於撤銷訴訟中,亦可在確
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中,合併請求,其性質係屬於「訴之客觀合併」
行訴8 II
係財產上之給付,以撤銷之行政處分為準據,其併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其
存在先後因果、方法與目的之關係。其請求之財產給付,限於撤銷訴訟程序
中併為請求。其性質係屬於「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想請問各位,小弟光看文字好像沒有很懂,有好心人可以幫忙說明並解釋個實
例來說明嗎?
以上,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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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以下兩者的差別
行訴7
在行訴的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其與撤銷訴訟並不存在先後因果
、方法與目的之關係。其請求之財產給付,並不限於撤銷訴訟中,亦可在確
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中,合併請求,其性質係屬於「訴之客觀合併」
行訴8 II
係財產上之給付,以撤銷之行政處分為準據,其併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其
存在先後因果、方法與目的之關係。其請求之財產給付,限於撤銷訴訟程序
中併為請求。其性質係屬於「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想請問各位,小弟光看文字好像沒有很懂,有好心人可以幫忙說明並解釋個實
例來說明嗎?
以上,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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