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投資費用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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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

因轉投資(總機構在ROC的公司)而產生的收益 免納入所得課稅

但問題來了

若某公司有一投資部門

專門處理投資業務

包含跟投資有關的費用皆在此部門發生

那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

可否將這些費用申報?

高點的王澍老師說可以全額申報扣抵

但我有些在事務所工作的同學說

這些費用是不能申報的

請問有相關的函釋嗎? 或是財政部有沒有相關規定?

我翻了營利事業查核準則 但裡面並沒有相關的規定說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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