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憲審查的權利選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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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請參閱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89974

論著名稱: 大法官案件審理的「審查基準」-以釋字第六四九號為說明

編著譯者: 吳信華

出版日期: 201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 期 /5-13 頁

二、平等權性質

(一)憲法上原則,非權利,所以沒有侵害平等權,只有違反平等原則(德派多)

(二)憲法上權利,美派多,可以當作權利侵害

(三)折衷,兩者兼具(目前大法官似乎比較採這方面)

依上開概念有不同方式操作。

三、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先後

(一)著重的是方法的最小侵害性─比例原則先,因為方法造成不平等

如五八四計程車案,本身是方法而有不平等結果。

(二)著重的是否本身即造成不平等─平等原則先

如六四九本身就不平等。

(三)以上具體個別判斷。

(四)也有有主張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混合模式審查,即平等原則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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