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撤銷原處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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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行政法問題請教大家

最近看到一個考題(94初等一般行政)

「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行為,其性質屬於?答案是:行政處分」

請問這種行政處分的性質到底算甚麼?似乎不算授益也不算負擔



另外想請問此種行政處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條附解除條件呢?

ex:主管機關對於有食安疑慮產品依食安法予以封存,確認安全無虞後欲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如發現其他新事證認仍可能造成食安危害,則此撤銷

處分失其效力)


究竟是否可以"附解除條件撤銷原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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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2-28
附解除條件應該是"廢止"原處分,撤銷為原處分不合法或不合理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03-03
可以 也就是條件成就時 失其效力或生其效力的作法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03-05
至於你行政處分的問題 要看充分內容
處分內容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3-06
撤銷侵益處分 授益 跟撤銷授益處分 侵益
Connor avatarConnor2016-03-09
可以的。吳庚的舉例:申請外勞時,主管機關准其所請,
Kelly avatarKelly2016-03-10
但附帶規定於因故停工或於該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
所有工人應解僱遣返,則為附解除條件。
Thomas avatarThomas2016-03-14
抱歉,看錯了。沒注意到「撤銷」兩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