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之例外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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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民法限定繼承的例外

我用裕樹上課的課本 沒有寫的很清楚

上網查到的是說 除了1163條以外

1162-2也是限定繼承的例外

我想請問1162-2所謂的違反1162-1的規定是指什麼?

假設甲對乙有100萬債務,甲死亡後有400萬遺產,繼承人丙丁未陳報遺產清冊

直接於繼承開始後拿100萬遺產還給了乙,不料甲的其他債權人戊向乙丙請求300萬元

乙丙應如何清償?

我知道這題要解1162-1跟1162-2

但我不太懂要怎麼用才對

1. 1162-1是說仍要按照比例償還 也就是 乙80萬 戊320萬

所以丙丁還是要還給戊320萬 (但是他們只剩下300萬了)

那剩下的20萬是用1162-2用丙丁自己的財產(不已遺產為限)清償嗎?

2. 還是1162-2的意思是 除果無法按照比例還320萬

就不以遺產為限 必須還給戊400萬(應受償而未受償)

哪一種解釋才是對的呢?

另外所謂的對不當受領的債權人跟受遺贈人有請求返還之權利

意思是戊可以跟乙要多拿的20萬嗎???

抱歉這部分上課老師講很少 所以不懂如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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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2-07
1162-2要先違反1162-1始負無限清償責任
Cara avatarCara2013-02-09
也就是要以繼承人固有財產清償
Yedda avatarYedda2013-02-10
那為何1162-2是限定繼承的例外呢?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2-10
因為1162-2似乎沒有用到繼承人的固有財產耶...
Olive avatarOlive2013-02-12
1162-2意思是債權人於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外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2-13
尚可就不足的部分請求繼承人清償,為限定繼承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