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高晉老師刑訴法講義p.59問題 - 考試Ursula · 2013-01-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看高晉老師 上課講義(P.59)有這麼一段話 刑訴法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 "法院為發現真實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內的"得"字只是授權法院在以當事人為主導的調查證據程序裡 仍具有調查證據的權限而已 並非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有影響的證據 法院有權"裁量"調查或不調查 小弟的問題在於 有調查證據的權限不就是有權決定調不調查嗎?? 希望前輩可以給予指點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Steve2013-01-19你仔細看清楚 那是學者見解(楊) 講義寫的很清楚 實務沒有這樣講 你的疑問恰好是實務一貫作法Mia2013-01-19t大 我知道是學者見解 只是不懂他這句話的意思Freda2013-01-20學者認為對這種證據法院「應」調查,非「得」調查Quanna2013-01-24得,指出法院對有影響的証据,有權調查。而不是有影響,法Dora2013-01-24院尚可裁量要不要調(就該調了)。事實認定沒裁量的概念。Leila2013-01-24差不多就是4F意思 課堂上老師補充陳運財老師有類似見解Sierra Rose2013-01-26學說常有超脫文義的限縮or擴張解釋 看久了就不意外Andrew2013-01-30這裡有公平正義只能為被告利益調查的問題,見解超多Related Posts共同科目的書籍分布成本制問題一問台電刪5千萬立委睦鄰費薪水多少以下才適合考國考?薪水多少以下才適合考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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