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題目
(二)鐵路法第40條所規定之「重大事故」與「一般行車事故」之界定原則為何?
試申論之。
補習班的答案看不太懂
也不知道是引自哪一條相關法規
請問各位鐵特前輩
有關重大事故與一般行車事故
是否可適用鐵路行車規則第122條呢?
另外鐵路法本法所稱"重大事故"視為"重大行車事故"嘛?
我對該題之作答如下:
依據鐵路法第40條之規定內文,並無有關重大事故與一般行車事故之界定規範。
另詳如鐵路行車規則第122條及其相關規定界定之。
鐵路之行車事故依其所致傷害人員、財產損失、影響正線運轉之結果,分為重大行車
事故與一般行車事故。
所稱重大行車事故者為下列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二)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之事故。
?火災者係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撲滅之狀態。
(請問條文裡面小解釋名詞有寫的必要嘛?)
所稱一般行車事故者為下列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二)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三)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人員傷害之事故。
(四)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 NTD 1,500,000以上之損害、
或一個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運轉中斷者係於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先謝謝前輩的回覆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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