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四等原住民特考稅法一題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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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nda79226 (學不會倔強)》之銘言:
下列為汽車經銷商購買汽車之進項稅額,那一項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A)接送員工用 9 人座小汽車 (B)試乘車

(C)總經理座車 (D)提供員工慶生抽獎汽車



答案是B

為什麼A不可以選?

在阿摩有找到相關的解釋如下: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 條

第二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汽車經銷商購置 乘人

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 抵。


但有點混亂了= =

不知道是可扣抵還不可扣抵

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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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風的方向更適合飛翔♥

就算失望不能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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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上面不是說了不能扣抵@@?

因為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所以應該算是廠商投資的設備吧

既然是設備就可以提折舊~如果還可以當進項稅額就會多扣~

有點類似"視為銷售"的那邊

我記得有個規定是廠商自買自用的東西不可以當作進項稅額
(電器行進熱水器理論上是要賣~可是如果他拿來自用就不能當進項稅額)

應該是類似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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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2-12-13
因為試乘車是供銷售使用而非自用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2-12-14
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在九人座以下不行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12-18
如果A改成十五人座小巴士就可以了
Edith avatarEdith2012-12-20
蛤~那我的觀念不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