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記帳士考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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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如下:
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相關資料如下:
⒈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北市木柵,本年會計所得為10,000,000

⒉甲公司於荷蘭設立A子公司,
 本年受配現金股利新臺幣1,800,000元,
 已扣除股利扣繳稅款200,000元

⒊甲公司於美國設立B分公司,
本年稅後所得新臺幣2,800,000元
已扣除所得稅1,200,000元

另於日本設立C分公司,本年度虧損1,500,000元
大陸設立D分公司,本年稅後所得新臺幣4,000,000
已扣除所得稅1,000,000元

試計算甲公司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
㈠已納稅額可扣抵稅額
㈡應納稅額

我的疑問是,在計算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已繳納所得稅要加入所得額裡嗎?
因為我看了三個版本的解題,有的有加,有的沒加
我都要暈了~對照講義,所得稅是不用加入~


所以我的計算式如下:(按照講義的教法)
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總額:
(10,000,000+1,800,000+2,800,000-1,500,000+4,000,000)
=17,100,000
應納稅額17,100,000×17%=2,907,000

所以是這樣子算嗎?還是應該要加入已繳所得稅?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囉~
謝謝你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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