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於今年 3 月 1 日宣布預訂擬於今年 4 月 10 日前取得 b 上市公司股份總額
百分之四的股票和 c 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股票以及 d 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百
分之五十一的股票。而 a 公司原先已對 b 公司有百分之八的持股,且對 c 公司也已有
百分之五十二的持股。請問依證交法,a 公司可用何種方式取得 b 公司與 c 公司和 d
公司之股票,以及 a 公司取得股份後依證交法有無任何其他義務?請詳述之。d 公司得
否對 a 公司之收購採取防禦之行為?(25%)
想請問,d公司部分。
依據證券交易法43-1 3項 要採公開收購方式ok,
但是,依據證券交易法43-1 2項 第二款
d公司不是已經預定取得51%,為何金永勝證券交易法課本寫要還是事先申報呢?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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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的股票和 c 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股票以及 d 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百
分之五十一的股票。而 a 公司原先已對 b 公司有百分之八的持股,且對 c 公司也已有
百分之五十二的持股。請問依證交法,a 公司可用何種方式取得 b 公司與 c 公司和 d
公司之股票,以及 a 公司取得股份後依證交法有無任何其他義務?請詳述之。d 公司得
否對 a 公司之收購採取防禦之行為?(25%)
想請問,d公司部分。
依據證券交易法43-1 3項 要採公開收購方式ok,
但是,依據證券交易法43-1 2項 第二款
d公司不是已經預定取得51%,為何金永勝證券交易法課本寫要還是事先申報呢?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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