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證交選擇題(含司特) - 會計
By Frederica
at 2012-08-24T12:03
at 2012-08-24T12: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yth0422 (basszon)》之銘言:
: ※ 引述《metalica (金屬搖滾)》之銘言:
: : 100年CPA
: : 1. 公司減資時,股東於公司所定期限內不換取股票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 : a.喪失其股東權利 b.其股份無表決權 c.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 d.一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
: : A. a
: : 想請問是公司法哪一條?
: 公司法279條第一項
: : 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a. 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後1年內不得轉讓
: : b.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為之
: : c. 員工分紅入股時,公司得限制其於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
: : d. 員工認股權憑證可以繼承
: : A. c
: : 想問得限制兩年內不得轉讓的只有: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這二者嗎?
: : 公司法240分紅入股,應該是分派股息紅利,無限制的問題?
: 目前得限制員工轉讓股票的只有:
: 1. 通常發行新股(公司法267條第6項明文規定)
: 2. 員工庫藏股(公司法167-3條有明文規定)
: 3. 員工限制型新股(公司法267條第8項)
不好意思,針對員工限制型新股的部分有些問題想請教: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八項之內容"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
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理解上是否已排除同條第四項"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此外,根據募發準則六十條之一:"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
第八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
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則雖然在既得條件達成前,或許可能受有轉讓之限制,但又非以轉讓
限制為必要。並且,員工所取得股份受有轉讓限制者,似乎係以按公司法第167條之一自
外部買回庫藏股後轉讓員工者為限,故同法第267條僅第四項限制"新股認購權利"不得獨
立轉讓,而未限制員工"實際取得股份"之轉讓。若以此類推,員工限制型新股之來源為
新發行股份,則先前答覆中"員工限制型新股"受有轉讓限制之內容是否可能有所疑義?
煩請各位前輩指點,謝謝。
: 你說的員工認股權憑證,是該"憑證"不得轉讓,
: 但執行後所得之股票沒有二年不得轉讓的限制
: : 100年律師
: : 3. 甲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研擬章程,甲希望公司能設置:
: : 1.董事長 2.副董事長 3.總經理 4.監察人
: : 請問:何者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始生效力?
: : a.12 b.23 c.34 d.14
: : A. b
: : 想問是因為董事長、監察人是公司法規定的必要機關,
: : 副董事長、總經理是可有可無的機關,所以如要設置此二者,必須記載才行?
: : 屬於"章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嗎?
: 副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在公司法130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中,
: 因此...應該是任意記載事項吧,反正不會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就是了~
: : 感謝解答!!預祝各位金榜題名!
: 有錯還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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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etalica (金屬搖滾)》之銘言:
: : 100年CPA
: : 1. 公司減資時,股東於公司所定期限內不換取股票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 : a.喪失其股東權利 b.其股份無表決權 c.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 d.一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
: : A. a
: : 想請問是公司法哪一條?
: 公司法279條第一項
: : 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a. 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後1年內不得轉讓
: : b.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為之
: : c. 員工分紅入股時,公司得限制其於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
: : d. 員工認股權憑證可以繼承
: : A. c
: : 想問得限制兩年內不得轉讓的只有: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這二者嗎?
: : 公司法240分紅入股,應該是分派股息紅利,無限制的問題?
: 目前得限制員工轉讓股票的只有:
: 1. 通常發行新股(公司法267條第6項明文規定)
: 2. 員工庫藏股(公司法167-3條有明文規定)
: 3. 員工限制型新股(公司法267條第8項)
不好意思,針對員工限制型新股的部分有些問題想請教: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八項之內容"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
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理解上是否已排除同條第四項"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此外,根據募發準則六十條之一:"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
第八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
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則雖然在既得條件達成前,或許可能受有轉讓之限制,但又非以轉讓
限制為必要。並且,員工所取得股份受有轉讓限制者,似乎係以按公司法第167條之一自
外部買回庫藏股後轉讓員工者為限,故同法第267條僅第四項限制"新股認購權利"不得獨
立轉讓,而未限制員工"實際取得股份"之轉讓。若以此類推,員工限制型新股之來源為
新發行股份,則先前答覆中"員工限制型新股"受有轉讓限制之內容是否可能有所疑義?
煩請各位前輩指點,謝謝。
: 你說的員工認股權憑證,是該"憑證"不得轉讓,
: 但執行後所得之股票沒有二年不得轉讓的限制
: : 100年律師
: : 3. 甲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研擬章程,甲希望公司能設置:
: : 1.董事長 2.副董事長 3.總經理 4.監察人
: : 請問:何者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始生效力?
: : a.12 b.23 c.34 d.14
: : A. b
: : 想問是因為董事長、監察人是公司法規定的必要機關,
: : 副董事長、總經理是可有可無的機關,所以如要設置此二者,必須記載才行?
: : 屬於"章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嗎?
: 副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在公司法130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中,
: 因此...應該是任意記載事項吧,反正不會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就是了~
: : 感謝解答!!預祝各位金榜題名!
: 有錯還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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