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漁市場賣魚,為使小魚色澤亮麗,添加了大量經行政院衛生署禁用之對人體有害的化
學藥劑。有客人乙長期食用甲所販賣的魚貨,導致腎功能受損而必須接受長期洗腎。試問
: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想法:
甲成立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與傷害致重傷罪應無疑。
想請問的是,在這邊甲是否亦成立詐欺的不作為?
(在此假設甲未積極向消費者表示魚貨新鮮、沒問題)
1.甲販賣有毒的魚貨為既存風險的不排除,屬不作為。
2.甲有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3.魚貨新鮮與否屬交易的重要資訊,因此乙陷入錯誤屬法益錯誤。
4.不作為詐術→乙陷入錯誤→交付財物→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5.甲成立詐欺取財罪。
不知道上述的思考是否正確?
再麻煩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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